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约,除却基于纯利益驱动且不影响其年龄、智慧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此类合约之外,其余所有类型的合约皆属效力尚未确定之合约,仅在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明确许可或是追认之后,方可认为具有法律有效性。
若法定代理人未给出任何表态,便应被视为拒绝予以追认。
换言之,此类合约将从诞生之日起便失去了合法性,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