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期后仍可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然而,在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后,若债权人未能及时进行债权申报,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的特定时间内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需注意的是,针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环节,将不会再次对该等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予以补充分配。
为核实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应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