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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怎么维权不满意

面对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人们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达到妥善解决之目的:
首先,当事人有权请求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权威的裁决书,若对此裁决不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在经过政府协调后,若双方依旧未能达成共识,则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机构加以最终裁决,倘若对此次裁决再次不满,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提出诉讼;
再者,若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罚款、回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手段,对于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人,将严惩不贷。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农村土地的征收量日渐增多,因此如何确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在征收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时,必须给予其适当、合理的补偿。
由于农村土地类型繁多,故而产生了各异的土地补偿标准。
至于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设施,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形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制定相应的投资概算,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上报审批。
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时间长度等要素综合考虑,制定出适宜的补偿方案。
这部分的详细规定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关于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亦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者两者兼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最新修订: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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