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嫌疑人的拘役期为十日。
若公安机关经评估认定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逮捕申请的,应在有关人员拘押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特定状况下,亦可延长审核批准的时间至多四天。
对于正在潜逃、曾有多次犯罪记录及涉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期限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传送来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需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议。
如人民检察院未给予批准,则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即时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并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执行释放事宜。
倘若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而嫌疑人也符合进行取保候审或接受监控居住条件的,相关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违反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来源以及性质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被判徒刑的同时,还会被判处没收因洗钱所得的收益,并处或单处洗钱金额的5%到20%的罚金,这是情节不严重的量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5%到20%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