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甲方完全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诸多情形进行详细的阐述及分析如下:首先,当不可抗力作为主因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既定的合同目的时,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单方面实施解除合同这一决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因不可抗力对合同产生影响的情况都符合解约条件,关键在于其是否直接导致了合同目地无法达到。其次,关于和主要债务履行息息相关的问题,也可以进行细致划分,具体而言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尚未到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若已明确声明打算或已经采取一系列行动来表明其将不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主要债务。第二个层面则涉及迟延履行,它主要表现为无论是哪一方,若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并且经过给予适当的催告之后,依然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此项义务。再者,如果出现了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债务迟延履行,或者出现了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样严重的情况,同样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紧接着,不定期合同的情况也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能够在任何时候选择终止这类合同,然而,为了避免造成误解和纠纷,他们应该尽早地在给出合理时间范围内告知对方他们的决定。最后,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情况下,若因为客观形势变化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将给一方带来极大的不公,该方仍然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只不过这种情形下,提议一方并非具有自动赋予的解除权,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交申请,通过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裁决来做出最终裁断;此外,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必须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尝试就解除合同达成共识仍未能成功,才可以提出正式的解除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