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当某位员工或他的
直系亲属认为所受之伤属于
工伤范畴,而所在工作单位却对此持有异议时,后者必须负担起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该员工并非受伤之人的责任。
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相关
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他们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中的伤害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要求用人单位、与伤害事件有关的员工、工会组织、有关
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予以全力配合。
对于职业性疾病的诊断以及诊断争议的鉴定,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