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若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未能对动物实施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了伤害或损失的,那么动物的饲主或管理者便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种损害后果是由受害方故意所引发的严重过失行为,则动物饲养者或看管人员在该情况下享有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同时,对于那些诸如烈性犬等受到禁止饲养的危险性动物造成他人受损的状况而言,同样需要由该动物的饲主或看管人来承担侵权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