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被判处徒刑之前,羁押场所即看守所应当依法对被关押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及其规范的职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被关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遵循打击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不得对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程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经由相关部门批准与许可,看守所可依据实际情况组织被关押人员参与适当的劳动生产活动,从而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