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有权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原本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直诉,以索回所欠债款。
在此过程中,案件起诉时需呈现借据级别的有力凭证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法院经过详细审阅核实,确认借贷事实清晰无误后便会立案受理此案。
鉴于债务人身处无法联系状态,法院立案后通常会选择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前来应诉。
在法定公告期满之后,若债务依旧未能履行应诉手续,那么法院将会对此类有明确借贷关系的案件进行深入审议,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然而,在缺失债务方应有出席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对借贷关系确证无疑,但是经得债权方提出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房产或者其他财产的途径,为债权人实现债务追偿。
2、当事人亦可行使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债务定性为失踪,随后再由指定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对其资产进行管理运作,以偿还所欠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