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家庭婚后的配偶能否拥有其伴侣前次婚姻所遗留下来财产的所有权,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形和法律规定。
在以下三种不同情况下,我们分别进行探讨:
首先,假设该配偶的逝去丈夫已经预先留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明确指出他愿意将自身生前的财产——包括房产在内——所有的所有权,无条件地以遗嘱的形式确定为此次婚姻的新配偶所有;
在此情况下,这位新配偶无疑是有权继承亡夫之前婚姻中遗留下来的房产的。
其次,同理之下,若该配偶的逝去丈夫事先立下了遗嘱,但该遗嘱已明确表明其愿意将家庭财产——同样也包括房产在内——分配给他人生前的子女或其他亲属而非现今婚姻中的配偶;
那么至此,这位配偶便无法依据遗嘱的内容,从其亡夫前一段婚姻中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中获得应有权利的继承。
最后,假如该配偶的逝去丈夫生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遗嘱,或者说遗嘱已被证明无效并且无法产生法律效应,那么依法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逝者的财产权益,而现今婚姻中的配偶同样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之列;
因此,当满足这样的前提条件时,这位配偶有权根据相关律法的规定,从她的亡夫此次婚姻中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