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须于一审法庭审理期间提出。
所谓诉讼时效抗辩,系指民事主体以行使法定之抗辩权为手段来对抗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
当争议事项已经步入诉讼程序且与对方当事人懈怠问题无关时,违法方或消极对待争议的一方有权向法庭表达其关于"诉讼时效"期限的异议及诉求,请求裁判机构否定对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即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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