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累犯、
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因
故意伤害或虐待自身、进行自残行为而企图逃避司法机构调查的
刑事被告,以及参与过严重暴行罪和其他危害严重程度极高的
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均不得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考虑:
首先,如果
犯罪嫌犯患有长期并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母乳喂养自己孩子的女性罪犯,她们取保后可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现实威胁;
其次,如果已
羁押的期限已经截止,相关案件仍未得到终结,并且需要进一步的侦查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公共嫌犯也可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