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盗伐林木与盗窃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从两种犯罪所侵犯的权益来看,前者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对于森林资源以及林木维护管理的制度以及林木本身的所有权;
相较之下,后者则重点关注的是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实施犯罪的主体方面,盗伐林木的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即单位);
而在盗窃方面,其行为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最后,在犯罪对象上,盗伐林木的行为主要涉及的对象是正在成长过程中的林木;
盗窃行为则直接指向的是各类公私财物。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盗伐林木涉及的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往往需要达到较大体积或重量的要求。
二、所谓盗伐林木罪,它是指违反了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私自毁坏或是擅自采伐属于国家、集体或是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及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者即被认定为此类犯罪行为。
至于盗窃罪,这是一种专门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公私财物盗窃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了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闯入私人住所进行盗窃、持有凶器进行盗窃、从公共场所或者他人身上进行扒窃等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