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买卖契约一经签署便难以撤销,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务必审慎周全。
签署契约时需加以留意的七个关键要素如下:
首先,应仔细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被设定抵押;
其次,应对开发商必须完成法定手续及相关证件进行深度核实;
再次,务必事先了解清晰交易房屋所需交纳的各类税费以及申请贷款的审批流程;
第四,值得关注的是,在订立合同时某些条款可能会出现修改或补充约定的情况;
此外,应该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以确保其详尽且具针对性;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重视合同附属文件。
1、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常见的合同附件涵盖所购买的房屋平面面积图表、公共区域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施设备规格、住宅居住说明书等等,而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亦经常被列入到合同附件之中;
第七,务必妥善保存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