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导他人进行投资活动时,若涉及到行为人主观层面上具备故意以及非法占有之意图,同时客观上也的确实施了类似的诱导投资活动,并以此为手段进行诈骗财物等行为的话,那么便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名。
然而,倘若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中并不存在诈骗之恶意,亦无非法占有之目的,甚至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欺骗手段来获取或企图获取他人财产,当然这种情况也不会引发诈骗这一犯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