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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在启动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六个基本条件:
1、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实施监视居住;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且采取保释候审措施无法排除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适用该手段;
3、针对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由于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孕育、喂养幼婴的特殊情况,在特定情形下也可选择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已遭羁押,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结案的,依法亦可实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5、当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人民检察院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法;
6、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存在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是鉴于无需进行逮捕,因此同样适用于监视居住的制度。
为了确保此类逃犯不会逃离监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五项严格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即公安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已被认定为住处的地方,在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就不能随意迁移至指定的居所居住;
2、同样,未经执行机构批准,禁止与他人私下交流和见面;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务必迅速赶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严禁通过各种途径干扰目击者提供证言
5、不得任意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其他人进行串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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