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祖父母可能具有实际抚养的责任与权力。
理论上来说,子女的合法监护及唯一抚养权利人理应为其亲生父母,这是基于父母作为孩子的首要法定监护人身份而确定的,其中当然存在例外状况。
例如,若父母不幸离世或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失去了抚养能力,无法预见这种情况下祖父母、曾祖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便须承担起抚养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项法律法规,有经济能力且能够承受此种负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过世或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都应当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同时,具有经济实力且愿意付出的孙子孙女、外孙外人对于已然离世或因同样原因没有经济能力给予祖父母、外祖父母足够关爱照顾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起赡养的职责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