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个人之间可自行约定,但法律已明确规定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用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与义务。
即便在事先有所协定,当享有相关权利的一方未按约定探视孩子,或者子女申请要求适当支付抚养费用时,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属于法律明文赋予父母双方的一项法定权利。
因此,任何终止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均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不可由离婚夫妻任意协议达成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共识。
同时,无论父母哪一方选择放弃直接抚养子女,都应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且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商免除此笔费用,其涵盖范围包括基本生活所需,如日常开支、教育投资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等多方面的支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