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如下情况之一,即可认定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首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条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科学规范的明确要求;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倘若故意隐藏或直接拒绝向患者披露与本次纠纷相关的病历记录;
最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有意遗失、伪造、窜改或非法销毁与纠纷相关的病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