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任何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配应恪守如下原则:
首先,个人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如未经特殊注明,则将不受离婚影响而继续保持私有性质;
其次,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事宜达成共识后,可自主进行处置;
若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参考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考虑到子女权益与女性特权的平衡,做出最终裁决。
在此基础上,夫妻二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婚姻存续期内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依照此类约定遵循即可。
最后,当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长辈、帮助另一半投入工作岗位等因素,为家庭付出了过多贡献时,在提出离婚要求时有权向对方索求相应补偿,而另一方亦有责任予以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