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弟弟对哥哥并无承担赡养的义务,然而,如果兄长或姐姐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那么他们便具有了对父母已过世或是面临抚养困难的未成年弟弟或妹妹进行抚养的责任。
此外,若在兄长或姐姐的抚养环境中成长起来,且具备负担能力的弟弟或妹妹遇到缺乏劳动力且日常收入匮乏的兄长或姐姐时,也同样负有对其进行抚养的义务。
因此可以说,弟弟主动提出抚养哥哥的意愿,从法律角度看是不被禁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