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具有获得减刑资格的。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在监狱服刑期间,罪犯若能以诚挚的态度遵守各项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悔改之意,或者具备立功表现的,均可申请得到相应的减刑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