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之明确规定,当员工由于在工作中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程度达到了一级至四级时,他们仍然可以保留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无需离开工作岗位,并且享有如下各项特殊待遇: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其伤残等级而支付给员工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这笔费用支付的具体金额是参照员工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一级伤残为全额24个月的员工个人工资,二级伤残则为22个月,以此类推,四级伤残对应的就是18个月。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每月定期向伤者支付一份额外的伤残津贴福利,这种津贴的计算方式也是按照伤者的工资水平来决定的,一级伤残对应的比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则为75%。
如果这份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负责将这个差距补充完整。
再者,一旦这些伤者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完成了相应的退休手续之后,那份伤残津贴就会停止发放,取而代之的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除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旧低于伤残津贴的数额,那么这个差距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进行补充。
最后,企业和这些受伤员工将以伤残津贴作为基础,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