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离婚之前未经过配偶之允准而擅自将两人共同所有财产移付至子女人名下者,其行为可被视为转移隐匿财产。
因此,当进行婚姻关系解除时,涉及此种已被非法转移的财产部分,依旧应当纳入夫妻共有财产之中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在此过程中,倘若证明有转移财产方存在故意少分甚至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则法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继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