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事後誤造成之損傷應由發生交通事故的加害方負擔賠償。
在任何駕駛事故中,隨著個案而異,加害方有義務支付受害者的醫療費用、停工損失、護理費用、路線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住院膳食補助費用、必要的營養費用以及可能發生的進一步治療費用等各種費用。
而在這項賠償中,後遺病症作為可能誘發的潛在幾何形狀,已被納入到進一步治療的範圍內,因此,對後續治勢所需費用,據有法律權利由加害方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