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雇佣关系及
承包关系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雇佣关系中,作为
劳动者的雇员并无权自行决定工作的具体方式与流程;
然而在承包关系内,
承包方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
其次,雇主在选拔雇员时,往往侧重于考察其劳动技艺是否符合特定岗位的需求,而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在
签署合同时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对方的技术装备、专业技能、良好口碑以及充足的劳动力等方面,以确保自身能够胜任该项任务,同时还需对自身的技能水平及其能带来的盈利进行充分评估。
最后,从提供服务的层次来看,雇员仅需提供简单的体力劳动便可满足雇主的需求;
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凭借其独有的技术特长,以期创造出与众不同的劳动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