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商业票据在到期日后仍无法得到兑付,那么作为持有人,您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和该汇票的其他债务方,依法提起索赔诉讼的权利,您有权要求他们支付以下各项款项:
(一)经认可拒付的汇票款项总额;
(二)自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为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按照利息率计算的应得利息;
(三)为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及发出通知所需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