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若职工在正常上班期间遭遇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通常都会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范畴。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员工上下班的具体时间段并没有制定过于严苛的规定,但对于那些并非由于工作因素而需要在上下班的路上逗留,亦或是将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进行适度延长,却在此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形,同样应该依据法规要求,将其纳入工伤处理范围之内。例如,假设有这样一名职工,他下班后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选择顺道用餐,或者为了处理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事务,从而导致了他回家的实际时间有所拖延,然而,他最终还是坚持回到住处。面对此类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该名职工所经历的受伤事件仍应被视为工伤范畴。但是,当职工因为工作以外的原因而必须采取绕过上下班正常路线的行为时,倘若途中遭遇任何意外伤害,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