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携带数量不超过50条烟并不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异地携带卷烟后的每个人每次最高限额为1万支(即50条);其次,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其它机构均不得超出此限制违规异地携带卷烟;此外,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倒卖香烟这种行为构成了违反法律的事实,因此,如果携带卷烟数量并未达到50条,那么该行为并不能视作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经营的行为;然而若超过50条,且其整体价值总额未超过五万人民币,则将被视为非法运输香烟,需要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罚。具体来说,罚款额度将在总价值总额的20%到50%之间浮动。如果运载香烟的总体价值触及五万人民币上限,但低于十五万人民币的话,除了需要缴纳一定量的罚款,烟草制品也会被没收之外,可能还需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