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可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尚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处于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情况下;
(2)在就职于用人单位期间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
(3)患病或非因工伤,并正处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的人士;
(4)怀孕、分娩及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相差不到五年的人群;
以及(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