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真实无效之后,同时建设项目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却最终判定为不及格,面对此种情况,需根据如下所列各种可能出现的场景分别得以妥善处理:
首先,当修复过后的建设工程再次进行竣工验收,若获得通过,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承担修复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的要求,此时,应当予以确认并给予满足;
其次,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在重新进行竣工验收时仍未能达到合格标准,那么承包人便无权请求支付工程环节中产生的所有款项,这是毋庸置疑的。《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