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亦被称为离婚熟虑期,它代表着在坚守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受理这一申请之日起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任何一位申请人皆有权主动撤回离婚申请,从而使登记离婚进程得以终止,进入冷静思考阶段。
当这段期限圆满结束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交申请并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