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最长为十二个月。
在具备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应当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1)涉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合并适用其他法定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虽面临着可能被判至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一旦采取取保候审这种措施则不会对自身和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如果实施了取保候审,同样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被拘留超期后相关案件仍未审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处理案件进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