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劳动合同实施期限即将终结时,劳动者原则上并不需要额外提前30日向相关部门提交离职申报。在劳动合同生命周期结束之后,一切将自动而自然地终止。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具体表现如下所述:首先,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随之自动终止;第二,当劳动者正式获得了养老金福利时,劳动合同也可依法终止;第三,如劳动者不幸离世或其身份被法院宣布已不可挽回,那么这同样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当与用人单位有关联的某公司遭到了法定的倒闭处理,或是该用人单位的法定执照被吊销、单位被迫关闭、权力被有效撤销并且该单位已经做出了提前解散的决策,此时也应当终止与其相关的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特定的情况有所规定,应遵照相关条款操作,并终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