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对介绍卖淫罪的判定通常并不看重涉案的具体次数,而是更倾向于关注所涉及到的人数。
当某位个体行为者成功地引介了两次或更多次的卖淫活动,又或者是他们引介的对象是年龄已经超过十四岁但还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群体从事卖淫行为,再或者是针对那些本身就患有如艾滋病、梅毒、淋病这样的严重性疾病的卖淫人员进行宣传和引介的时候,这些都是被认为构成了介绍卖淫罪行的,应该立案并加以追诉请裁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