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分居长达半年之后也并未存在自动解除婚姻的情况。
婚姻关系的终止仅能通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调解书来实现,无任何自动离婚之法定程序。
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已然达到无法修复的地步,他们对于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敏感问题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他们的意见难以统一,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公正的法官根据法律程序作出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
值得强调的是,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夫妻之间因为情感疏远导致长期分居超过两年,那么两年的时间将会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且这样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经过法庭调解仍然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的话,法官应该做出坚决的离婚判决。
但若夫妻间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不能适用于上述情况。
当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以后,若离婚双方再次出现分居至满一年后且起诉方提出离婚要求时,法庭必须对此事做出应允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