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致人死亡后为促使自己逃避法律责任而协助制造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了伪证犯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并且将按照下述法令受到相应的刑罚惩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零五条明文规定,如果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等故意在刑事司法程序(即刑事诉讼)中,对与诉讼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环节或情节进行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具体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掩盖罪行,那么他/她应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但是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理,第三百零六条也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通过毁灭、伪造证据,帮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通过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出伪证的方式,那么他们同样要面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而当情节特别恶劣时,他们则需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
然而,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并未失实,只是由于非故意的因素造成的,那么这种情况并不视为伪造证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