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法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自权益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益受损及责任承担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遇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若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人提出的申请酌情予以延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商事权利之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如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该等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须自权益人确切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已经受损及其对方责任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该等规定执行。
但需注意,如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人提出的申请酌情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