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理应追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满足如下所述的所有条件,将获得缓刑的判决,尤其是针对未满十八岁、孕妇以及年过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群,应给予特殊考虑并宣告缓刑。
这些条件包括:
(1)犯罪行为的性质相对轻微;
(2)体现着强烈的忏悔之意;
(3)显示其不再构成社会威胁;
(4)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