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者相关的社保事务处理上,现行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则和标准。
首先,对于离职日期在每月15日之前的员工,他们此前所在月度的社会保障费用由雇主无需负担,与此同时,离职劳动者在同一个月内的社保待遇也不会被扣除。
然而,雇主仍需尽责地承担起员工当月离职时期的社会保障支付责任,并且在该月结束后,应立即停止为离职的员工进行社保缴费。
这意味着,无论离职者在何时离开公司,雇主都需要按月提供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及一种补充保险,因此即使员工在当月离任,公司同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有权利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约,而在此过程中,雇主应对此给予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因雇主未能为劳动者进行社保办理手续,而导致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进行补办工作,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应得的社保待遇时,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于那些未能按时或者逾期缴纳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保征收机构将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加以规范管理。
具体的措施包罗万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直接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划拨资金;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以及拍卖用人单位的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