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分子针对受害女性采取威胁、恫吓等行为,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之目的;
或采用迷信手段进行恐吓、欺诈;
甚至利用教育训练关系、主次关系、权力地位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对其实施压制、压迫,令其在屈辱的情境下被迫顺从,无法做出反抗举动时,则应视为构成了强迫手段的要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