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制度,其存在的标准便是依照相关法律的直接明确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监护人。
相较之下,意定监护则表现为成年人在保持自身意识清晰掌控大脑理智的情况下,选出最值得信赖的、无论是亲属关系还是非亲属关系的人员,以书面形式予以指定为自身失能阶段的监护人,来全面负责其生活起居、财产权益以及权力的处理等多方面事宜维系。《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