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员在公共交通道路环境中驾驶机动车辆时,如果其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超过了每100毫升80毫克的标准,将被视作是严重的醉酒驾驶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被归类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此规定定罪进行处罚,并裁决拘役刑罚和罚金制裁。
针对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裁判罚金则需要依据其醉酒程度的严重性、是否已经对实际交通环境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以及对于罪行的认知与忏悔态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予以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