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可分为两大类:
1、普通累犯。
此种类型的累犯,简而言之就是那些被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服完或已经获得赦免的犯罪者,如果他们在五年之内再度实施了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
2、特殊累犯。
这是一种更为严格的累犯形式,也即是犯罪人因为涉足某项特定的犯罪活动并因此遭受了刑事处罚后,即使刑期已经全部结束或者得到宽容与赦免,但只要他再次涉及到同样的特定犯罪活动,就会遭受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