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被法律视为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即第六十三条所示,农民集体所有权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让渡、转让或租赁,用作于非农业用途之上;但如若确已满足土地资源整体利用规划的要求并依循法定程序获取了建设用地的相关权能,由于破产、合并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合法正常变更者则不在此列。因此,将租用行为视为征用的做法,无疑是对土地资源保护法规的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