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确定判处组织、领导以及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涉案行为所侵害的首要保护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的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在客观情节方面,该种犯罪涉及到的实际行动主要包括行为人在领导和积极参与过程中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再次,从行为实施者的角度来看,这种类型的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性的普通公民;
最后,在主观认知上,此类犯罪行为当事人图谋的并非偶然,而是有意为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