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局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之后,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尊重此决定,不会要求再度采取此类手段。
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关键且具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具体含义为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其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者妨碍侦查活动,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签订保证书来保证其在传唤时能够随时到案应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