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尽管其固有的属性并不具备买卖价值,因为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仅为土地使用权;
由于缺乏所有权的支持,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个人或团体都无法进行土地买卖交易。
此外,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非法占用、买卖或采用其他任何形式对土地进行转让。
尽管土地本身难以实现买卖,但土地使用权仍然具备转移的可行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