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认是否具备结婚条件之际,应该坚持“男女双方必须自愿”这一原则,严格禁止任何一方以强迫之方式来达成婚约,同时也严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和破坏。
2、对于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应该早于22岁,女性也不能早于20岁。
但是,针对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风俗和现实状况,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地放宽年龄限制。
3、对于禁止近亲结婚问题,无论是直系血亲之间还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都应禁止婚配。
4、在举行婚礼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