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结婚二十年间尚未领取
结婚证书的状况,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
当事人的
同居行为发生在公元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事人均已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构建并维系着家庭生活的现实状况,此种情形便可视为
事实婚姻,此时便需前往民政部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将获发结婚证书。
但若该同居行为发生于公元1994年2月1日后,我国法律将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之存在,而应以
同居关系来加以规制和调整双方的亲属身份及家庭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